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建筑施工领域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我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起草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斯昭,0731-8895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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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5月15日
附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各监管分局,各有关保险机构、有关企业: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建筑施工领域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建筑施工安责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机制,推动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依法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充分发挥安责险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事故预防服务,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助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推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开工前依法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已投保的其他保险不能替代安责险。
(二)坚持防补结合。充分发挥建筑施工安责险风险事前预防和事后保障作用,在保证依法依规快速理赔的基础上,突出建筑施工安责险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助力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坚持市场运作。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投保、保险机构自愿承保”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保障范围和赔付标准,健全完善建筑施工安责险运行制度体系,通过市场机制和价值杠杆引导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投保与承保
(一)投保主体。建筑施工安责险应由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
(二)承保主体。保险机构可联合或单独承保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专业服务能力。
1.商业信誉良好,业务开展地的营业机构近三年安责险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偿付能力达标,具有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3.具有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安责险产品(含保险条款、费率),近3年开展过责任保险业务。
4.有配套的营业机构网点,建立符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的事故预防服务机制,配备组织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管理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事故预防服务方案,聘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三)保障范围。建筑施工安责险的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应负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以及相关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其中,从业人员及第三者的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应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的各项具体赔偿限额,双方应按照保险条款进行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四)保险期限。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期限应覆盖工程施工全过程,为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工程项目安责险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止。依法应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的建筑施工企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不得退保、延迟续保。
(五)费用列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据实从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计入工程造价,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其他单位或从业人员个人。
(六)费率确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建筑施工安责险纯风险损失率,并根据安责险业务总体盈利亏损情况和市场实际风险情况及时调整,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保险机构根据被保险人的事故记录和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配合整改事故隐患情况等因素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不得恶意低价承保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保险机构承保的安责险佣金比例不得高于5%。
四、运行机制
(一)健全投保运营机制。开展建筑施工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依法开发建筑施工安责险产品,并按程序向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应将机构基本情况、服务承诺、事故预防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等相关信息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在厅官网上公布或更新信息。鼓励保险机构组建共保体,提高承保能力、分担赔付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建筑施工企业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不得干涉建筑施工安责险市场公平竞争。
(二)健全预防服务机制。承保机构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等要求,根据行业特点、生产规模、风险分布、人员状况、安全管理基础及历史事故情况等,科学制定事故预防服务计划和方案,并主动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指导,开展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对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工人等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和技能竞赛;制作宣传教育培训材料、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安全操作技能、职业病防治等宣传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开展投保企业安全评价;组织专家、机构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协助投保企业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双重”预防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重点针对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支模架、深基坑、高边坡和临时消防、临时用电等危大工程和重大危险源开展排查。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协助投保企业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倒塌、模板坍塌、高处坠落、基坑坍塌、火灾等应急救援预案和开展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推广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智能安全帽等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信息化技术。
承保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事故预防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每年为投保项目提供至少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提供至少1次全面事故隐患排查(每年为投保项目至少提供1次上述第2项、第4项服务);对存在超规模危大工程或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突出的,增加提供事故隐患排查和特种设备比对抽检服务。承保机构在服务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告知投保企业进行整改,对未按时限整改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及时报告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从事事故预防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不得影响被保险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被保险人的职工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
(三)健全费用使用机制。承保机构应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据实支出,不得挤占、挪用,使用情况应及时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平台”)。事故预防服务费应统筹用于宣传培训、技能竞赛、信息化建设、安全评价等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统筹开展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由上年度全省承保份额最高的承保机构或共保体牵头制定事故预防服务方案和专项预算。
(四)完善理赔服务机制。承保机构应完善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在事故发生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确定的赔偿保险金;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公开报案理赔电话,并向投保企业公示,严格落实全天候接案制度,及时提供出险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实施预付赔偿保险金制度,建立健全小额快付、大额预付、紧急垫付等快处快赔机制,不得设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以外的前置条件作为赔付依据;对建筑施工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得影响依法请求其他种类保险赔偿的权利。
(五)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承保机构应建立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承保、理赔及事故预防服务等全过程在线监管,在项目承保、理赔及事故预防服务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或录入省动态监管平台。保险机构应每年对事故预防服务机构的质量和效果进行1次自评或第三方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保险机构和被保险人应当留存事故预防服务档案,妥善保管,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期间不得篡改、隐匿和销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应通过动态监管平台加强对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加强对承保机构依法承保、事故预防服务实施、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等,以及投保企业依法投保、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等的监督管理。对存在未按规定承保、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事故预防服务不到位、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事故预防费、未按规定向动态监管平台录入信息、未按规定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垄断哄抬费率、恶意低价竞争、商业贿赂及给予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等行为的承保机构,进行警示、约谈、通报或采取信用惩戒,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存在应保未保、未按规定投保、不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企业或项目,实施差别化监管,适当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许可证动态核查频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二)加强服务评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建筑施工安责险的推行和管理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服务评价办法》(见附件),每年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服务评估工作,充分应用信息化管理系统,结合日常管理、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指标对承保机构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三)加强协调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承保机构、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座谈交流,了解建筑施工安责险制度实施情况,科学研判建筑施工安责险费率,加强事故预防服务分析,完善管理制度和事故预防服务方案,持续提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X月X日止。
附件:湖南省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服务评价办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 月 日
附件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服务评价办法
为督促湖南省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规范、高效的开展建筑施工安责险的各项工作,不断完善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特制定本服务评价办法。
一、评价主体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二、评价对象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含共保体主承保机构、共保体其他成员承保机构,以及独立承保机构)。
三、评价时限
每年第一季度对前一年度所有承保机构进行评价。
四、评价方式及计分方式
评价方式:评价主体组织专家根据承保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承保服务、理赔服务、事故预防服务等情况,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服务评价表》开展服务评价工作。
计分方式:百分制。
五、评价管理
(一)评价等级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年度组织对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根据《湖南省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服务评价表》评价得分情况,评价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
A级: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
B级:评价得分60分(含)以上,85分以下;
C级:评价得分60分以下。
(二)评价结果应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评价情况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承保机构年度评价结果等级为C级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B级及以上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六、其他
未尽事宜按相关文件执行。
附表:湖南省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服务评价表
附表: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服务评价表
序号 | 评价要素指标 | 评价标准 | 评价方式 | 备 注 |
1 | 日常管理工作(10分) | 省级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的事故预防团队的,扣5分。 | 核查相关文件、报告及信息平台。 | 此项基础分为10分,单项得分=基础分-扣分,最低得0分。 |
2 | 未将机构基本情况、服务承诺、事故预防服务管理实施方案等相关信息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每少一项扣2分。 | |||
3 | 未在承保、理赔及事故预防服务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或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平台”,每发现一项目扣2分。 | |||
4 | 承保服务 (15分) | 使用未在金融监管部门备案或不符合湖南省新时期建筑施工安责险政策要求的保险产品或费率(含浮动费率)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根据检查巡查、工作督导、举报等方式,经核实属实的。 | 此项基础分为15分,单项得分=基础分-扣分,最低得0分。 |
5 | 存在未按规定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垄断哄抬费率、恶意低价竞争、商业贿赂及给予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等行为,经查实每次扣3分。 | |||
6 | 理赔服务 (15分) | 设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以外的前置条件作为赔付依据,经查实每次扣5分。 | 根据检查巡查、工作督导、举报等方式,经核实属实的。 | 此项基础分为15分,单项得分=基础分-扣分,最低得0分。 |
7 | 未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或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的,经查实每次扣5分。 | |||
8 | 对属于保险责任拒不赔付的,对不属于保险责任制造虚假赔案或超损失金额赔付的,经查实每次扣5分。 | |||
9 | 事故预防服务(60分) | 事故预防风控服务实施细则、经费、第三方机构等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的,根据情况扣1~5分。 | 根据检查巡查、工作督导、举报等方式,经核实属实的。 | 此项基础分为60分,单项得分=基础分-扣分,最低得0分。 |
10 | 投入的事故预防费用低于保费总额15%的,每低1%扣5分。 | |||
11 | 全省承保份额最高的承保机构不按主管部门要求统筹开展事故预防工作或其他承保机构不配合开展统筹事故预防工作的,省级每次扣5分,市县级每次扣2分。 | |||
12 | 未建立专门台账,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每发现一次扣2分。 | |||
13 | 存在挪用、侵占、虚报、骗取(套取)事故预防经费行为,经查实根据情况严重程度每次扣5~10分。 | |||
14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或事故预防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或委托的第三方服务单位开展服务时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服务报告,经查实每次扣5分。 | |||
15 | 事故预防服务未实现对所有参保项目全覆盖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2分。 | |||
16 | 未按要求每年为投保项目提供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未开展全面事故隐患排查服务,扣10分。 | |||
17 | 对存在超规模危大工程或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突出的,未按要求增加提供事故隐患排查和特种设备比对抽检服务的,扣10分。 | |||
18 | 事故预防服务工作中,对未整改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未及时报告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查实每次扣5分。 | |||
19 | 未按照要求每年对事故预防服务机构的质量和效果进行1次自评或第三方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扣5分。 | |||
20 | 未将年度评估结果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未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扣5分。 | |||
21 | 加分项 (最高10分) | 事故预防费用投入高于保费的15%,每多投入100万元,加1分。 | 现场核查和查看资料 | 以上加分最高10分 |
22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创新性工作,受到国家和省表彰或者推广的。每一项加2分。 | |||
得分 | ||||
评价结果 |
注:适用共保体主承保机构、非共保体承保机构,共保体其他成员参照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