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外墙和幕墙施工有关问题的函复
湘建建函〔2005〕104号
邵阳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具有建筑幕墙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应另行办理生产与销售许可证的请示》(邵建呈〔2005〕5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建筑外墙和幕墙施工属于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外墙由结构墙体和外墙饰面两部分组成,结构墙体属建筑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外墙饰面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结构墙体施工应按不同的结构形式执行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外墙饰面施工应按不同装饰装修形式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幕墙属于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分为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等,应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建筑外墙和幕墙施工是房屋建筑的建造活动,无疑属于建筑活动。
二、从事建筑外墙和幕墙施工的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法》第十三条和建设部87号令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获取相应资质。
三、从事建筑外墙和幕墙施工,不需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施工单位购买的建筑材料、幕墙工程组成材料(如铝塑板、面板、玻璃、铝合金型材等组成)、构配件等属于产品,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施工单位从事的建筑外墙和幕墙的砌筑、表涂、加工组装、安装等活动形成的劳动成果(产品)是房屋建筑(或说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不是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定义的产品。因而,建筑外墙和幕墙施工(生产)活动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活动,不需要领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任何对产品、产品生产活动和建筑(生产)活动的定义、推理、解释等均应遵守《产品质量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筑法》,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特此函复。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