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批评的通报
建市函[2005]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二公司)1992年承建广东省惠州“海景广场”项目,开发商惠州大亚湾房地产总公司是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办的全资下属房地产公司,该项目除银行贷款外几乎无其它资金来源,后因开发商无资金项目停建,造成拖欠工程款。2004年12月中建三局二公司委托其职工游茂明负责清收该工程的拖欠款,游茂明在清收该工程的拖欠款过程中,多次严重违反《信访条例》,到天安门广场、人民大会堂等公共场所和有关政府机关门前聚众上访,造成了恶劣影响。
鉴于中建三局二公司对其委托清欠职工的行为约束管理不力,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聚众上访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现决定,对中建三局二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对中建三局二公司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建设部
二00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