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执罚决字〔2026〕16号
当事人:长沙鼎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强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国家级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玉大道南1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MA4R394B5Y
你单位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9月17日立案调查。
我厅收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对长沙鼎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函》,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长沙鼎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广东省珠海横琴金融租赁总部大厦地下室及上部工程专业分包单位,2024年6月30日存在项目工地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行为。2025年1月15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你单位复核结果为“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快报表,证明你单位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承建的珠海横琴金融租赁总部大厦地下室及上部工程(位于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好十字门大道东侧汇通六路)发生一起施工机具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证据二:关于交办对长沙鼎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的通知,证明本机关于2025年1月3日委托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
证据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表,证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为“不符合”,即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证据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核结果无异议。
2025年11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建执罚先告字〔2025〕3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七条第二十五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湘)JZ安许证字[2023]000535)30日。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3日内将证书送至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2月3日
